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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

强压弱势!区政府“先斩后奏”,委托人流离失所 在明律师“为民请命”成功复议

郑小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3-10-04 17:30 Posted on 上海





“连征收补偿协议都没签,就说自己履行了行政补偿义务,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么?”听到区政府对强拆行为的辩解后,丁先生恼怒不已。


就在不久前,在没有通知丁先生的情况下,区政府下属某工程公司便以“工期紧张”为由强拆了他的房屋及承包地。房屋遭强拆后,丁先生一家无家可归,不得不被迫租住在廉价房里勉强度日,境况凄惨。


“我不想要别的,就想讨个公道,给我及家人讨个说法!”面对区政府罔顾民生的强硬姿态,丁先生并没有胆怯。相反,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、督促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义务,他果断求助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拆律师赵帅


后来的事实证明,法律救济这条路丁先生算是走对了。



案件事实




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某村村民丁先生承包了30.28亩村中土地,并建有合法房屋。后承包地及房屋被纳入当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,该征收项目由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牵头,项目公司、市自然资源局及区政府配合。


2019年,在未通过合法征收和补偿程序的情况下,丁先生的承包地被工程公司非法强毁、强行征收,地上的房屋也于 2021年4月6日被非法拆除。


因未见到任何征收文件且感觉补偿极不合理,丁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定补偿协议。时至今日,丁先生与其家人一直租房在外,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。


2022年12月22日,丁先生以EMS方式邮寄了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》,请求区政府对自己补偿安置,但并未收到任何回应。


忍无可忍的丁先生决定起诉镇政府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
律师办案思路‍‍‍‍




负责本案的赵帅律师认为,本案的关键在于区政府是否为“履行拆迁补偿责任的主体”。如果是,是否履行了相应的“安置补偿义务”。


首先,从履责主体来看,区政府是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无疑,依法负有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偿义务。2018年9月25日,区政府发布《征收公告》,委托人所属承包地及宅基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。虽然该片土地及房屋是由工程公司拆除的,但区政府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”并不能因此免除。


其次,从是否履职来看,“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责任不充分不到位”。区政府曾将承包地的安置补偿款打入委托人农信账户,该行为可视为对委托人的补偿。至于房屋及附着物问题,由于委托人未签订《补偿协议》,征收单位也未依据法律规定及职责权限进一步做出处理,将问题持续搁置,导致截止目前仍未能解决。


最后,关于区政府对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》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。征收土地应由政府组织与被征收人签订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》,对个别未达成的拆迁户应当做出正式的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》并送达当事人。本案中,区政府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委托人签订《补偿安置协议》和领取安置费,其答复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

复议过程




庭上,镇政府辩称,被申请人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。2018年4月20日,由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牵头,项目公司、市自然资源局及区政府配合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丈量登记,申请人确认签字。2021年4月28日,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,申请人征地安置补偿费为 339173.12元。同年9月16日,市自然资源局与村委会签订《征收土地协议》,约定向村委会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729569.28元,由村委会按照《兑付花名册》向申请人分配支付,之后有关部门多次通知申请人领取,但丁先生一直未领,目前该笔资金仍在账户内。


因此,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安置补偿的职责。



复议结果




市政府认为,本案中,“被申请人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到位,对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”。责令“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。”


- 判决书 / 裁定书 -





ZAIMING








在明律师提示




本案牵涉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:政府部门以“公共利益”为由将房屋强拆后,按照单方面做出的《安置补偿协议》向村委会支付补偿,约定由村委会转交被征收人,此种行为是否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?


实践中,如果遇到“钉子户”,政府部门应当遵照法定程序向其作出《补偿安置决定书》,显然,像本案中区政府“先斩后奏”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。当遇到这种情况时,不可只顾一时的利益,应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,固定证据,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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